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学院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简称“两办”,下同)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院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两办”配备专职文秘人员、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开属性、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学院公文的发文字号由“两办”确定。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等。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所有公文须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除涉密公文或者有特殊要求外,应当主动公开。
(十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用纸一律采用国家标准a4型(210 mm×297mm),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学院和“两办”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学院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和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要坚持精简实效的原则,减少例行性、事务性公文。
(一)以学院名义行文的范围是关系全局性的、方针政策性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通知,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或与有关单位商洽的事项等;其他院内一般性行文,用“两办”名义行文。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以学院或“两办”名义行文:
1.上级已发文,学院无新的、重要的规定和安排部署,学院不再就贯彻执行问题发文。
2.属职能部门或学院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可以非正式行文方式处理的。
3.各有关职能单位未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意见不一致的,能用电话、便函及其他方式处理的。
4. 学院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学院领导除外)的调整。
5. 领导同志讲话除对全院工作有指导意义外,不再发文。
6. 其他无实质性内容或不应当行文的。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对上级单位要用上行文,如“请示”、“报告”;对所属的下级单位要用下行文,如“决定”、“批复”;对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的单位用平行文“函”、“意见”。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 学院内设机构除“两办”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需要向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必须以学院的名义按规程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 起草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如不设第二层次,也可按照“一、”,“1.”,“(1)”的顺序。
(八)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九)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一)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协调或裁定。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应严格控制篇幅,倡导“短实新”文风。除重要规划、重大部署外,公文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重要公文不超过5000字。
第十九条 审核 公文送学院领导签发前,应当送“两办”审核(限期结办的公文,至少需提前2~3个工作日送院办办理)。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与其他公文有无重复或矛盾。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五)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
(六)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送审文稿,“两办”不予办理;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送审文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修改后再送审核。
第二十条 签发。“两办”文字秘书对文稿审核后,由“两办”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主任签署意见呈送有关院领导审定、签发。
(一)签发权限
1.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如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由党委书记、院长或授权的副院长签发;未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应送院领导会签,并经院长审定后,由院长签发。
2.涉及某一单方面工作或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公文,按分管范围由分管院领导审定(如涉及其他方面工作,须先送相关院领导会签)、签发。
3.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纪要,经“两办”负责人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4.“两办”代学院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其签发权限与学院文件相同,如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经副院长、院长共同审定签署的,文内可冠以“经学院同意”字样;如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定签署的,文内可冠以“经学院领导同意”字样。其他属院长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主任签发。
(二)签发意见要明确。学院领导签发文件时应批注是否同意印发的意见(如“发”、“同意印发”、“同意”等),并签注完整的姓名和年月日。如认为文稿尚需其他领导阅知的,应注明“请××同志阅后发”。不能用画圈代替阅后意见。
(三)由学院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即转为定稿,已具备正式文件的效用,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再作修改。文稿签发后应及时印刷。
第二十一条 以学院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学院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已签发的文件,一般不得再作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文稿进行修改的,修改后应经签发人复审。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院属各单位或个人收到上级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公文,必须送“两办”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传阅及自行保管。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拟办、批办。“两办”应当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并送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四)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需报请分管院领导协商或裁定。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院领导签批的公文,“两办”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并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下行文,原则上以电子公文方式向学院各单位发送。以电子公文方式发送的公文,除印制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文由“两办”统一收发、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宜公开的公文,不得违规转发、传输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涉密公文的全文、标题和发文字号等信息应当与公文一起严格按保密要求管理,解密前均不得在无密的文件、简报资料、刊物、网站等使用,召开会议传达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两办”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两办”建立公文差错台账,定期将差错情况予以通报,确保公文处理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1日发布的《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广铁职院发〔2007〕100号)及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补充规定》(铁职院办〔2009〕12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文版式
序号 | 类 别 | 字号 | 字体 | 注意事项 | 备 注 |
1 | 发文字号 | 3 号 | gb仿宋 | 标注于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无签发人时)或左侧空一字(有签发人时)。年号要完整,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前不加“第”字,如广州铁职院发〔2019〕1号。 | |
2 | 签发人 | 3 号 | gb仿宋 | 居右空一字,标注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 |
3 | 标 题 | 2 号 | 方正小标宋体 | 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排列适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换行时注意词意完整,不能拆开关键词组。 | |
4 | 主送单位 | 3 号 | gb仿宋 |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几个不同系列的主送单位,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标全角冒号。 | |
5 | 正 文 | 3 号 | gb仿宋 | 公文602游戏官方网站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每行 28 字,每面 22 行,排满版心,可适当调整。字间距:标准间距。层次序数可用“一、”“(一)”“1. ”“(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第二层用楷体,其他用仿宋字体。 | |
6 | 附件说明 | 3 号 | gb仿宋 | 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 |
7 |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印章 | 3 号 | gb仿宋 |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右空4字编排,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顶端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 |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单位署名,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单位署名首字右移二字。 |
8 | 附 注 | 3 号 | gb仿宋 | 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一行。 | |
9 | 附 件 | 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下空一行居中编排附件标 题。附件顺序号和标题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内容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 |||
10 | 抄送单位 | 4 号 | gb仿宋 |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用两条横线隔开,行间距为零;“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抄送单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标句号。 | |
11 | 印发单位 印发日期 | 4 号 | gb仿宋 | 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后加“印发”二字,上报公文加“印”字。 | |
12 | 页 码 | 4 号 | 宋体 半角 | 标在页面底端居中,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 |
13 | 装 订 | 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 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
附件2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文编发规定
一、学院以红头文件编发
限于处理涉及学院全局、重大的问题和依照上级规定必须以学院名义发文的事项,以学院红头文件编发,编发字号中下行文为“广州铁职院党+年份+序号”、“广州铁职院发+年份+序号”,如“广州铁职院党〔2019〕1号”、“广州铁职院发〔2019〕1号”;上行文为“广州铁职院+部门代字+年份+序号”,如“广州铁职院办〔2019〕2号”,经院长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盖学院印章,主要有:
1.发布学院行政规章制度,如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等。
2.宣布施行重大行政措施、对重要事项或全院性工作做出安排,如决定、意见等。
3.向上级领导机关全面汇报工作、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即报告。
4.向上级领导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即请示。
5.传达、宣布要求学院各单位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行政事项,转发上级的公文等,即通知。
6.答复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即批复。
二、学院以信函式编发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日常工作,与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二是用于传达学院行政领导决定的工作意见,宣布、安排、布置涉及全院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转发学院职能部门重要工作方案等。编发字号均为“铁职院+部门代字+年份+序号”,如“铁职院办〔2019〕1号”、“铁职院学〔2019〕2号”、“铁职院教〔2019〕3号”,经院长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盖学院印章。
三、部门以信函式编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日常工作,如工作计划、安排等,由部门以信函式在院内或本部门编发,编发字号为“部门代字+年份+序号”,如“学〔2019〕1号”、“教〔2019〕1号”、“电气〔2019〕5号”、“机电〔2019〕5号”等,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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