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是通过加强对学校各单位(含校外单位驻校机构)以及全体师生员工等校内活动人员的沟通协作,齐抓共管,解决学校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美化校园环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实施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外单位驻校机构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主任,有关院领导任副主任,党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工会、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武装部)、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学院)、实训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学校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三)建立健全全校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指导、协调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四)制定《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学校综合治理责任制度。
(五)形成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
(六)其他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组织召开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校园管理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小组会议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二)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综合治理、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决议,确保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对违反学校综合治理、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的行为进行强制纠正。
(四)调查研究和收集信息,掌握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及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五)组织各二级单位签订《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依据责任书,开展综治工作检查、考核,落实各项综治工作措施。
(六)负责校园“六乱”(乱搭建、乱堆放、乱摆卖、乱张贴、乱悬挂、乱扔乱吐)行为的综合整治,参与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各校区(校园)管理机构是所在校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办协调机构,协助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做好校区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确保学校管理相关要求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具体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与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签订的《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机制。
(二)遵照学校综合治理有关决定,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切实落实本单位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遵纪爱校教育等宣传教育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四)做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卫生、绿化等环境管理工作。
(五)加强本单位外来人员管理,建立本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其中,重大综合治理决策,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重要的综合治理事项,通过召开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日常综合治理工作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解决;涉及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由主管院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目标,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签订《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达标标准为:
(一)单位领导班子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有责任人落实、责任人岗位职责明晰、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及工作完成计划明晰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尊师爱校教育,单位内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三)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单位内部的不稳定事端得到及时处置,师生有安全感。
(四)单位范围内无乱堆乱放易燃杂物垃圾等现象,不发生违章搭建或其他破坏校容景观、阻塞消防安全出口和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环境美化工作得到师生认可,文化氛围积极向上。
(五)单位对雇请的流动人员做好登记管理以及安全教育工作,并对已解除雇请关系人员及时清退。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如有下属单位的,要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每年举行一次,对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凡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文明单位。考评工作具体部署及考核标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责任人不重视综合治理工作,致使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案件,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奖励和惩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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