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审核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5 12:06:4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单位、参保人

二、办理条件

参加省直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曾从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特繁、高空、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5类特殊工种,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并拟向省社保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或从事井下工种累计满9年,或从事高低温工种累计满9年,或从事高空工种累计满10年,或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同类型的特殊工种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前两个月申请养老待遇时一并申请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

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办;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需材料

(一)在职参保人须由单位登录省社保局网站填写并打印《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一份,填写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交职工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失业人员填报《参保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一份,本人签名。

(二)在职参保人由单位申报,申报时提供档案原件,并检查档案原件中是否包括以下资料:

1.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如:转正定级表、历年调整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工种及岗位变动、任免通知、工作履历、劳动合同等;

2.若档案未清晰和连续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须提供清楚记载工种名称的相关辅助材料,如记载具体工种名称的津贴表、工资发放单、考勤表、工作记录等辅助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没有在档案原件中,需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原件与复印件当场验证后退回原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网上办理流程

(一)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申领基本养老金”时,一并申报填写历史信息和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并打印相关表格。

(二)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

(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六、办理时限说明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七、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八、收费标准

九、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关于特殊工种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

备注

(一)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核定结果。如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我局将直接寄送《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无需到我局领取。

(二)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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